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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流程說明
1. 網域名稱爭議之異議人需先填寫異議申請書,並於預先註冊申請期間兩階段公告日期內向受理註冊機構提出申請。(第一階段抽籤及公告期間:2002年8月8日至2002年8月15日。第二階段公告期間:2002年09月16日至2002年09月20日。)
2. 異議人向受理註冊機構提出異議申請書後,應於五日(工作日)內補齊附件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以下任一證明文件-英文商標註冊文件、遊戲軟體授權證明文件、遊戲軟體發行證明文件、遊戲軟體著作權人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傳真至受理註冊機構,並支付審查費用新台幣肆仟伍百元予受理註冊機構;異議人於五日(工作日)內未繳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異議。
3. 受理註冊機構依法組成『異議處理小組』,受理註冊機構並將域名申請人及異議人兩造資料提供『異議處理小組』審核。
『異議處理小組』將由五位學者專家組成。
4. 『異議處理小組』應依異議人及域名申請人雙方所提出之陳述與文件,依據本辦法、現行公告註冊辦法之規定及其精神與國際慣例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於開始受理之十四日內作出決議。
5. 受理註冊機構依據會議記錄,將決定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網站上公告『異議處理小組』決議結果。
6. 獲得該域名申請註冊權利之一方應完成後續繳費等程序後,始得啟用該域名。
7. 同一網域名稱經『異議處理小組』決議後,同一異議人不得再提異議。
8. 網域名稱一經啟用後之爭議案件適用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公告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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